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12/2/2016

沧科知字〔2016〕14号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

     现将《沧州市科技局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沧州市科技局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沧州市科技局专利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保证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点:沧州市解放西路42号

 内设执法机构:知识产权处

 联系电话:2129118

 (二)执法职责

1、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专利纠纷的调解;

2、负责调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纠纷;

3、负责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4、负责调处其他依法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和纠纷;

5、负责宣传贯彻《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

(三)内设执法机构职责

负责调处专利侵权的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的争议;负责调处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及专利实施许可的纠纷;负责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调处其他依法由专利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宣传贯彻《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普及专利知识。

(四)执法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假冒专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一般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五)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办法》执行,详见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2、救济途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沧州市科技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可向沧州市科技局提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沧州市科技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  投诉举报方式

    1、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2129118

    2、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投诉举报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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