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4/17/2018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7〕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一)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大高新技术扶持力度,2018年度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计划专项,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成果转化、重点研发项目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支持,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90家,总数达到275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筛选具有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培育库。引导创新资源和优质服务向入库企业聚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达标企业。年底入库企业达到2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的指导,增强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更多的后备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底全市专业化服务机构达到4家。2018年度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给予后补助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科技招商力度,积极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河北省跨区域整体搬迁高企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及时上报,由省直接认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实施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年内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1200家,总数达到7347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完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发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年内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新增5家,达到9家;孵化器新增2家,达到10家。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九)扶持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院校和企业与京津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共建省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支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提档升级,争创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对于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年内新增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13家,总数达到69家,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17家、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3家、工程实验室达到6家、企业技术中心达到43家。市级创新平台总数达到69家。新增院士工作站4家,总数达到19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开展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达标行动,制定扶持政策,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支持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加大培育认定力度,分解任务,加强督导。年内市、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拥有率达到2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十二)鼓励探索建立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模式,制定支持政策,积极培育对研发、孵化和服务业绩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增强其独立运作的实体地位。支持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发潜力、释放活力、强化专业特色和服务优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壮大,在科研设备进口、人才引进、项目申报、财政资助、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沧州海关、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四)全面落实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引进京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任丘经济开发区分园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成果对接、重点举措、转化落地三个清单,认真组织实施,总结经验,示范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任丘市政府)

(十五)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建立重大成果转化数据库,征集梳理各领域科技创新成果入库转化,重点转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带动性强的科研成果,市级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激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一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探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增值服务,细化鼓励技术转移配套政策,对年度技术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突出的单位适当增加补助。拓展沧州市科技大市场服务范围,建立准确、实用的资源与信息库,加强技术中介、技术咨询、项目包装等技术转移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对接行动,鼓励各县(市、区)、各单位广泛开展多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工作。开展系列科技成果推送,依托沧州市科技大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年内组织科技成果推送活动2场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专利创造运用

(十八)实施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加大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力度,对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对国外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调动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年内授权发明专利180件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件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程,2017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企业3家。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2017年市级科技计划中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4家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市、县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优先保障科技创新重点支出,全市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上升,2017年财政科技投入额度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力争达到1.31%,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力争达到0.5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业技术改造发展基金,设立一批投资子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与省市级投资引导基金共设子基金。年内全市各类投资基金规模达到1.8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健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年内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给予20—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强化督导考核

(二十三)加强科技创新考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数量、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量、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情况、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新增数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体系,增加科技创新考核指标权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加大对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力度,宣传媒体开辟专栏宣传、解读科技政策,加强政策培训指导,强化督导检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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