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6/14/2017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沧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沧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依据《沧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有关精神,对原《沧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9日

 

沧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沧州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依托我市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建成聚集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研究开发和科学试验条件卓越、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试验基地。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本行业、本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将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2、引进、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批准“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中心”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3、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中心”总体发展规划,谋划并组织本领域本辖区“中心”的培育和申报工作。

2、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中心”认定、考核等工作,负责指导“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3、为本部门、本地区“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中心”建设工作;为“中心”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中心”主任、副主任,确定“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协调解决“中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负责对“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向主管部门上报“中心”工作总结。

6、承担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沧州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心”发展总体布局,制定“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要求,并组织认定审批。

第八条 申请建设“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承担省、市级科研项目的能力。在本区域、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

2、有一批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有着良好合作关系。

3、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中心”主任或主要技术人员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年龄不超过60岁。

4、有较为完备的科研实验和工程试验条件,以及较为完备的基础设施,能基本满足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5、有固定的经费来源。企业建设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中心”的责任。建设单位为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必须有产学研密切合作的基础。

第九条  根据年度“中心”申报要求,凡符合第八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沧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对其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并确定入选“中心”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心”,市科技局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纳入“中心”管理,同时依据《沧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建设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建设单位聘任。“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心”须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中心”的研究开发计划和开放课题,评价研究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技术委员会一般由5至7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必须有1至2名建设单位的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由建设单位聘任。

第十五条 “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中心”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单位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来“中心”进行研究开发和研究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研究开发和设计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八条  “中心”应广泛开展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考核制度。建设单位对“中心”运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总结和考核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组织全市“中心”的全面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良好以上的“中心”,优先支持其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科技项目。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取消其“沧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心”确需更名、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科技经费,按照《沧州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和研发。建设单位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挪用或挤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2017年6月9日

 


沧科字〔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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