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1/19/2017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传〔2016〕34号),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加快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众创空间,有效支撑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专业众创空间建设

    (一)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围绕电子信息、互联网、生物医药、激光加工、汽车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区域特色产业等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为创客提供研发场地、开发工具、创业辅导等全方位服务。   

   (二)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更大活力,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和有利于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系统和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大学和科研院所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四)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鼓励在企业职工、科技人员、高校教师、在校和毕业大学生等走进众创空间,积极扩大“双创”源头供给。支持创客围绕企业产品、技术升级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五)支持鼓励众创空间和创客围绕产业发展与“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发展行动等相结合,大力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开发和应用,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三、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六)支持众创空间根据产业特色,以专业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创客群体,为创客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差异化创新创业服务。鼓励众创空间采用自建、共建和引进等方式,设立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等专业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引导众创空间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模型加工、中试生产、产品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实现产业链资源开放共享和高效配置,提高创客围绕实体经济进行创新的能力。

    (七)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支持众创空间引进京津创业导师,为众创空间、创业群体提供更加适合产业特点的创业辅导服务,提高创新创业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培养更多适合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落实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八)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众创空间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进口科研仪器进口税优惠等创新政策。

   (九)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产品和服务,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

(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加强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管理创新,探索众创空间、创业导师、创客之间创新成果收益分配机制,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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