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   发布时间:12/15/2016

中共沧州市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

创新创业的意见

(2016年9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推动“五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1.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下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精简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凡用人单位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全面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优化整合各类人才项目和专家称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人才中介服务社会组织。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保障政策不变的基础上,按规定自主确定编制控制数、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院所、自主设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聘用、自主选人用人,实行备案制管理;用人单位对优秀人才可特设岗位,实行协议工资等分配形式,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科研院所可在核定机构编制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调剂使用编制,确保高精尖人才用编急需。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2.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职高专等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评审权,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职称直聘制度。有条件的市管企业可自主评审主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自主评审主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结果实行备案制。紧缺急需和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高级职称直评直聘制度。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试行职称自主评聘。探索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高职院校自主评审职称办法。

3.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促进就地转化、加快转化。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协议方式,进一步将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授予研发团队。探索科研成果产权化,引入科研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研团队所得不低于70%。鼓励人才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与成果转化收入同等对待。

4.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管理决策权,可由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赋予更大的选人用人权,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组建团队选聘人员;赋予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其自主使用科研经费。

二、推进人才引进机制改革

5.突出高端引领,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健全完善“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若干措施。积极引进院士,驻沧工作的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50万元安家费;积极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50万元至100万元安家费。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前期介入支持制度。对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团队,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可设立特聘岗位,给予特殊支持。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以京津为重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单位依托产业项目,采取挂职兼职、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资源。支持人才带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来沧工作不计时间长短,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因流动原因辞职或被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前后工龄连续计算。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把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出国出访团组任务。

6.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急需紧缺人才。激发企业引才聚才动力,制定支持企业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按不低于销售额0.6%的标准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创新团队,在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优先支持,即时受理,不受指标限制。对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据成果产业化程度可给予企业奖励资助。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企业从市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同级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

7.畅通渠道,促进人才向企业和基层一线流动。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通过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沧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

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提高基层补助,符合晋升上一级职称条件的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直接评聘职称。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三、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8.加大领军人才及团队培养力度。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分类培养支持人才成长的措施。组织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小巨人计划”,从2016年起,每两年确定20名左右的高端领军人才及团队进行重点扶持,市财政给予100万元支持资金

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配套资金,并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投入,提供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高层次人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资金。

9.加大创新型企业家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或产学研用合作建设研发机构。打造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中试平台,支持建设一批科学家领衔的新型产业研究院。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金额配套补助。创新民营企业家队伍培养方式,推进与国有企业双向挂职,组织海外培训考察,开展创业导师帮带工作。紧盯新型工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求,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着力培养门类齐全、技术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快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 

10.加大优秀青年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强化对优秀人才的普惠性支持,实施市管优秀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对部分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在研项目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各类优秀青年拔尖人才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重点资助。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适当提高科研团队的青年人才比例。实行以高层次人才帮带制、合作导师制和创新研究助手制等方式,加快青年人才培养成长。

四、推进人才激励机制改革

11.深入推进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集聚国内外人才。推进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投融资、产业扶持等方面鼓励先行先试。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县要建设“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或申请最长5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等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在高层次人才聚居区集中配置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对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引进国际一流科研、管理和产业化团队的企业,在办公用房、申报项目、成果产业化及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开发区建设功能齐全、服务完备、各具特色的高层次人才生态型创新创业园区。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预留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成果转化,确保项目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12.推进区域人才协同发展,支持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按照“互为所用、融合提升、实现多赢”要求,围绕我市发展定位,认真落实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吸引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鼓励自然科学研究和产品开发应用类博士后到我市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进站博士后工作补助,鼓励博士后到企业挂职,领取相应报酬。大力推广“众创空间”孵化平台,在全市建立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孵化基地,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建立创客工坊等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优秀创业项目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经费。

五、推进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改革

13.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工作规则,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和人才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人才工作力量,市、县两级党委要强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兼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建立健全专门人才工作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予以明确和保障。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研究制定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14.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市、县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设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拨付执行,专项用于支持人才资源开发,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和技术研发创新活动,引进紧缺专门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和单位等。实行人才资金项目化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促进人才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

15.畅通引才“绿色通道”。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市县两级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引进人才原在市外获得的专家称号、专业技术职务予以相应承认。非本人原因未能从原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人才,经调查认证后兑现相关待遇。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16.加强和改进人才服务。坚持市级领导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建立全市高端人才智库,实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定期组织各类专家人才评选,开展专家休假疗养活动。健全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实行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建立人才工作常态化宣传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典型宣传,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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