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11/9/2022

冀科平规〔2022〕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4日


 

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冀政办字〔2021〕141号)和《河北省基础研究行动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1〕85号)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基础学科发展,规范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河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理论研究、聚集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基础研究基地。主要任务是:面向基础学科发展前沿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和独创性基础理论研究,稳定支持一批基础研究人才潜心探索,鼓励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争取重点领域取得原创性成果突破,努力打造开放创新、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学术高地和人才高地。

第三条  中心是依托河北省重点支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领域布局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中心应探索建立符合基础学科发展规律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有利于理论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和大胆探索的制度,形成敢为人先、甘为人梯、团队合作、开放共享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及规章制度,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中心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与中心签订工作计划,组织中心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校是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和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要求,制定中心建设方案和相关保障措施;

(二)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为中心提供相应的场地、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等条件保障;

(四)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中心的跟踪、评价、统计年报等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中心按照“顶层设计,主动布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有序开展建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发布申报通知,由高校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中心建设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省重点支持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申报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水平在全省同类学科中具有领先优势,已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并具有重要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二)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凝练提出本学科领域从“0到1”的科学问题,确定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在相关领域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三)拥有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等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具备满足中心建设发展的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科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完备先进;依托单位每年配套中心运行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五)制定了中心建设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整合优势资源,能够为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中心组建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编制《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以正式公函形式将建设方案提交省科技厅。

(二)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中心。

    (三)立项。拟立项中心依托单位依据《建设方案》制定中心二年建设期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遴选推荐中心首席科学家人选,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依托单位按程序修改完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总结报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中心《建设方案》、二年建设期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中心,持续开放运行。未通过验收的中心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后再次申请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再支持。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心党组织建设,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五条  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设首席科学家1名、首席助理1名,若干科学家及科研团队。

(一)首席科学家、首席助理由依托单位面向省内外遴选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首席科学家聘任,依托单位核准。

(二)首席科学家应是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学风作风优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中心工作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2届。原则上,首聘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超过65岁。

(三)首席科学家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发展的全面工作,在中心研究方向选择、科研团队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对中心建设发展成效负责。

(四)首席助理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协助首席科学家负责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科学家应为本学科带头人,具备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较为突出的贡献,在本领域科研团队成员的聘任、研究选题、研究框架和技术路线的选择等方面具有自主权。

(六)首席科学家、首席助理、科学家不能同时担任正在建设运行的省重点实验室主任。

第十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中心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项目选题、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聘任,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其他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十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中心应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模式,在全球公开招聘高水平科学家和优秀人才,在科研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注重发现、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完善理论研究人才梯队结构。

第二十条中心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科研团队,经学术委员会评议后,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中心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发挥基础学科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的作用。建立访问学者机制,设置开放课题,加强国际研究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自主研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中心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四条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中心经费资助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心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人员、经费使用、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中心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依托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心研究方向调整,经学术委员会成员论证,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首席科学家、学术委员会主任调整,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  首席助理调整,学术委员会成员换届调整等,由依托单位按照中心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结果报省科技厅报备。

 

第五章  考 评 

第二十九条中心进入开放运行后,省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对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现、研究和解决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中心应向依托单位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中心运行情况、研究方向的重要进展、人才引进培养及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建立符合基础学科研究规律的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中心建设和运行绩效进行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主要对中心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标志性成果、学术贡献与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中心评估成绩,确定中心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心:

(一)整改期满后不按规定整改验收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评估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出现违法或学术诚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托单位不能保障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bei Research Center of the Basic Discipline ***。

第三十五条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中心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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